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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地方专利商标业务窗口名称 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2 09:44:58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规范地方专利商标业务窗口名称 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的通知》(下称《通知》),推动知识产权业务受理“一窗通办”,规范对外窗口名称。

  “一窗通办”将如何释放知识产权机构改革的综合管理效能,更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通知》进行深入解读。

  问:《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历史性重构,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顺利完成,集中统一管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大力推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型知识产权职能融合、业务协同,更好发挥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效能,是推动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内在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今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推出一系列惠企便民的改革措施。其中明确,整合优化知识产权政务服务资源。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业务集中受理,整合专利代办处、商标受理窗口职能。推动有条件的专利代办处、商标受理窗口拓展受理业务范围,实现“最多跑一地”。

  目前,全国共有34个专利代办处,212个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稳妥有序、统筹兼顾、分类指导、融合发展”的原则,分“两步走”稳妥推进地方业务窗口整合优化工作。第一步,规范对外窗口名称标识,率先推动省级知识产权部门业务受理窗口“一窗通办”。第二步,统筹优化市县窗口布局,逐步推进专利商标业务融合,提升窗口服务效能。

  问:《通知》主要部署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通知》主要部署了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受理“一窗通办”、规范地方业务窗口对外名称两方面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区域内专利商标受理窗口整合工作。一是对于同一个机构在同一个城市同时承担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业务委托的,应尽快实现同一地点办公、同一窗口受理,“一窗通办”。二是对于在同一个城市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由不同机构承担,且办公地点不同的,应积极协调,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现“一窗通办”。三是对于尚未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结合自身实际,统筹窗口服务资源,推动设立综合性窗口,按程序及时提出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申请。需要说明的是,专利代办处位于省会城市的,不与省会城市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进行整合,应当按程序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及时提出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申请。

  在规范地方业务窗口对外名称方面,《通知》提出统一命名规则:一是对于同时开展专利商标受理业务的综合性窗口,名称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窗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城市名)。二是对于仅承担专利或商标受理业务的窗口,名称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或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或自贸区、新区名)。《通知》明确上述地名原则上不含“省、市、县、区”等行政区划字样,自贸区、新区等非行政区可以使用规范简称,如武汉自贸区、沈抚新区。

  问:《通知》对于原商标受理窗口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受理窗口(受理点)管理有不少新变化,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对于已设立的212个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商标局将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主体、委托事项、委托要求、违约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已设立的11个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整合为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按《通知》要求报送《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表》,商标局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的报送工作,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公告全国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后一个月内,将各省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须盖章及签字、一式两份)统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县级以上(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承担知识产权管理或服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拟设立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的,须填写《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核确有设立必要且具备运行条件的,商标局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后开展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统一纳入所有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的委托事项范围,不再单独申请。

  问:下一步围绕专利商标业务“一窗通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一是审核地方上报的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情况和拟采用的名称,统一公告全国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名称、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实现名称的统一。二是依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申请,按程序委托尚未承担商标受理业务的省局开展商标业务,在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率先实现知识产权业务受理“一窗通办”。三是组织开展工作调研和现场检查,指导做好统一挂牌和业务运行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